Wednesday, November 12, 2014

移民香港計劃的適用範圍

計劃的適用範圍


  • 外國國民 (阿富汗、阿爾巴尼亞、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)
  • 澳門特別行政區 (澳門特區) 居民
  •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
  • 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
  • 台灣居民


資格準則


  • 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
  •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淨資產
  • 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需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
  •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
  •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需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